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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办理指南

来源:市国动办 发布时间:2025-01-13 09:41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工作,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企业需求,就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延续、变更和异地建厂等有关工作指南如下:

一、办理对象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证书》认定、延续、变更和异地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

二、办理条件

(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 万元;

2.生产防护门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滤毒与净化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或电子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3.拥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国家认可相应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企业应当与前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并为前述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唯一单位;

4.生产场地应具备防护设备生产能力,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环保等要求,并落实“三同时”制度;

5.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管理体系完备;

6.无因违法行为被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记录,或者被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已满2年;

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资质认定申请材料

1.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认定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资格证书,以及前述所有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5.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6.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场地消防、环保合格材料;

7.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管理制度。

(三)资质延续申请材料

1.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资格证书,以及前述所有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5.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场地消防、环保合格材料;

6.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管理制度。

(四)资质变更申请材料

1.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企业在领取相关信息变更后的新证书时,应当交还原证书。

(五)异地建厂申请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

2.试制检测报告

三、服务内容

(一)提交申请。各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系统”自行注册登录,提出资质办理、延续、变更和异地建厂申请。

网址:https://rfhygl.ndrc.gov.cn: 18181/。

(二)预审及现场检验。企业网上提出申请后,由市国动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现场检验。

(三)审核结果上报。市国动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材料审查和现场检验合格的,市国动办将通过“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系统”上报审查情况。

三、其他事项

(一)免于现场检验的情况。对于信誉良好,在证书有效期内合规经营且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可简化程序,不再进行现场检验。

(二)常用人员证书查验方式

1.职称证书(高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 http://www.12333.gov.cn;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http://www.mohrss.gov.cn;“掌上 12333”APP;“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机加工、钳工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的实施部门(单位)网站或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

3.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工、电工等):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 https://cx.mem.gov.cn;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

4.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证(叉车、起重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cnse.samr.gov.cn。

(三)异地建厂申请条件

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全国不同地方生产防护设备,无需重复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但应当在新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出厂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新生产地点具体地址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电子文本提交至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咨询服务电话:24698751;6085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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